惡意侵權“柳工”,判賠220萬元
柳工訴萊州辰宇機械有限公司、山東宇钖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任某等(統稱“被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22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被告構成重復侵權,被告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20萬元。
該案件被列入青島知識產權法庭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報》在報紙和融媒體平臺同步報道。
案件回顧
2016年,任某旗下一家公司涉嫌侵犯柳工注冊商標專用權,后柳工提起訴訟雙方達成和解,任某將該公司進行注銷登記。2020年發現,被告在其企業官網、宣傳手冊展示的產品及廠房顯著位置標注“柳裝重特”“LZLG”等標識,以及使用“liugongjixie”域名的行為,侵犯了柳工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將“柳裝”作為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且被告在其關聯公司被柳工于2016年起訴商標侵權并進行登記注銷后,相同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在另設公司繼續實施侵害柳工商標的行為,構成重復侵權,遂提起訴訟,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并對被告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20萬元。
本案是青島中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件,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在實踐中的適用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類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被列入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本案對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有效遏制了惡意侵權行為,保護了柳工商標權利,同時將促使更多權利人積極維權,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