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城鎮特種用水這樣管理,12月起施行!
為規范城市特種行業用水管理,明確供水企業和特種行業用戶的合法權益和義務,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利用,我市日前出臺《溫州市城鎮特種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哪些內容?一起來看看↓
溫州市城鎮特種用水管理辦法
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依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溫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城鎮特種用水的具體范圍以省價格主管部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準。
(二)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城鎮供水企業、特種用水戶及相關方,均應遵守本辦法。
(三)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范圍內特種用水的指導監督工作;發展和改革、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用水管理和促進等相關工作。
(四)城鎮供水企業做好特種用水計量收費,并開展用水情況的定期或不定期核實;特種用水戶應建立健全內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統計臺賬,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五)新建、改建、擴建的特種用水項目,應配套建設、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運營的特種用水設施(器具)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對用水設施(器具)進行節水技術改造。
(六)特種用水戶具備獨立安裝貿易結算水表條件的,應向城鎮供水企業申請報裝貿易結算水表;不具備獨立安裝貿易結算水表的,經城鎮供水企業同意,應在貿易結算總表后安裝特種用水計量分表,分類計量計價;存在特種用水,但未獨立安裝貿易結算水表或特種用水計量分表的,貿易結算水表從高適用水價。城鎮供水企業應當依規與特種用水戶及相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屬地及上級城市管理或價格主管等部門舉報。
(八)本辦法由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舉例說明
特種用水戶獨立安裝貿易結算水表的,若月用水量為1000噸,則月水費(元)=月用水量×特種用水單價=1000×7.45=7450;貿易結算總表后安裝特種用水計量分表的,若該企業的貿易結算總表月用水量為1000噸,其中特種用水計量分表用水量為300噸,則月水費(元)=特種用水計量分表月用水量×特種用水單價+(貿易結算總表月用水量-特種用水計量分表月用水量)×一般企業用水單價=300×7.45+(1000-300)×4.55=5420;某企業存在特種用水,但未獨立安裝貿易結算水表或特種用水計量分表的,若貿易結算總表月用水量為1000噸,則月水費(元)=貿易結算總表月用水量×月用水單價(取水價高的)=1000×7.45=7450。來源:溫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