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人案件!用游戲點卡非法換匯,6年換了250億元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根據礪劍1號專項行動部署要求,在廣東、福建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會同外匯管理部門,成功偵破上海首例以銷售游戲點卡為幌子,非法從事資金匯兌的地下錢莊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20余名,搗毀非法網絡匯兌平臺3個,查獲價值2000萬元的未兌付游戲點卡,涉案金額250余億元。
前期,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結合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的殲擊21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依托智慧公安建設成果,研判發現大量可疑資金賬戶組,判斷有人涉嫌非法從事人民幣匯兌業務。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隨即會同寶山公安分局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立案偵查。從可疑賬戶入手,警方循線深挖出一個可疑境外網站,并查明了網站的實際經營人萬某、黃某,并由此發現了數個非法網絡換匯平臺。
經查,自2015年10月以來,以犯罪嫌疑人萬某、黃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搭建境外服務器,并在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架設非法網絡換匯平臺,招攬境內外匯兌客戶,為他人提供本外幣的匯兌服務。以境外匯兌客戶為例,客戶可根據網站客服引導,將外幣轉入客服指定的境外游戲點卡經銷商賬戶。
犯罪團伙從境外經銷商獲取游戲點卡和密碼后,將上述點卡出售給境內的游戲點卡經銷商,進而變現為人民幣,并在扣除5%至10%不等的手續費后,再將剩余資金轉入境外匯兌客戶指定的國內賬戶。
在短短6年間,犯罪團伙通過上述手法,非法換匯金額達250億元人民幣。
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瞄準互聯網游戲點卡的國際流通性和價格穩定性,通過自定匯率的方式將其與貨幣價值掛鉤,作為連通境內外地區開展非法換匯交易的介質,由此給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外衣。犯罪團伙內部分工明確,犯罪嫌疑人萬某等人招攬了數名境內游戲點卡經銷商,為其開展非法換匯業務提供便利,由此形成了包括管理組、銷售組、點卡組、收貨組等多個環節的犯罪產業鏈。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涉嫌非法經營犯罪。非法從事資金匯兌活動嚴重破壞經濟金融安全和外匯管理秩序,更可能成為犯罪分子轉移隱匿贓款、逃避查凍追繳的非法資金通道。個人通過此類非法網絡換匯平臺進行本外幣匯兌的行為涉嫌違法,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下階段,上海警方將深入推進礪劍1號專項行動,持續緊盯地下錢莊犯罪等重大風險型經濟犯罪,力求做到同類犯罪集中打、有組織犯罪深化打、新型犯罪攻堅打、警力資源統籌用,全力捍衛本市經濟金融安全穩定。
外匯局通報十大違規案例
涉案金額達3104.4萬美元
10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披露部分違規典型案例。
披露的十個案例,涉案金額累計為3104.4萬美元,處罰金額達2402.2萬美元,其中,個人非法換匯2959.7萬美元,個人受處罰2289.7萬美元。
在公布的十例中,涉案金額最高的是曾某為境外個人非法買賣外匯案。通報稱,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2筆,金額合計747.2萬美元。
對此,外匯局表示,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38.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此外,根據通報,2019年1月,林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1筆,金額合計540.9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附通報的部分案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81.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67.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2:南京金奧地產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奧地產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63.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3:廣東籍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楊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7筆,金額合計198.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55.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4:廣東籍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7筆,金額合計141.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0.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4筆,金額合計445.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74.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境外個人曾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2筆,金額合計747.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38.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1月,林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1筆,金額合計540.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5筆,金額合計176.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5.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北京籍鄧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鄧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7筆,金額合計28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9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上海籍蔣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蔣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428.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8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來 源 | 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胡天姣 編輯:李伊琳)、央視財經
本期編輯 劉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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