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級財物被毀壞,為何案件無回應?
——山東省泰安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故意毀壞財物一案背后
2019年12月,名下的財物被常某軍故意損壞價值200多萬,事件的結果竟是我方承擔成果,我向其當地山東省泰安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對應管理單位多次請求的結果盡是暗然收場,到底是何種事件,為何不能給群眾一個合理的處理和一個維權的機會?
我是本次事件當事人王某君,下面是事件內容詳細闡述:
2019年12月 8日至15 日,常某軍帶領破壞隊伍,砍伐我承包地上的楊樹,用機械毀壞我的苗木,給我造成高達200萬經濟損失。而此常某軍毀壞財物的價值高達二百萬之多,已經遠遠超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常某軍等眾人的行為已經達到嚴重案件立案標準:
1、造成公私財產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眾人破壞現場)
并且在2016年7月25日,山東省泰安市審判機構下達的執行裁定書中,將被執行人常某軍在泰安市高新區北集坡鎮利家莊村村西承包的100畝土地的地上附屬物以415583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君所有抵償債務。
我在利家莊村有承包地100畝,地上附屬物有綠化苗木、經濟林等。而(2013)岱執字第1044-3號判定書,確定了原常某軍在上述承包地的地上附屬物交付我抵償債務,并且常某軍與我簽訂上述承包地的轉承包協議,利家莊村級管理單位有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因此該承包地及地上附屬物的相應權益歸屬我所有,與常某軍無關。


(2016.7.25-執行裁定書)
就此常某軍破壞我方財物一事,我申請了立案請求。2019年12月31日,我收到了泰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集坡執法單位下達的受案回執。

(2019.12.31-受案回執)
對此結果,我之后向其上級部門進行反饋,結果亦然。2020年1月15日,收到的回復是不予立案通知書。

(2020.1.15-【202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2020年2月21日,我對其所下達的泰高公(治)不立字【202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的結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書給出的結果竟是維持原審判,在我方如此明顯的受害方情況下,為什么就不能再查?證據都在,盡也無人關心。之后,在2020年4月25日,復核決定書下來的結果是證據不足。

(2020.2.21-【2020】第2號復議決定書-【2020】第11號復核決定書)
由此,我再一次向泰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集坡執法單位管理級領導魏某、董某以及劉某提出書面控告,但是他們都不接受我的書面材料。
我撥打9600110電話,9600110電話給我回復是泰安高新區執法單位稱該案高新區監督單位認為不具備立案標準,但不給我書面材料,從而置之不理(有光盤為證)。從我控告常某軍故意毀壞財物一案被撤銷決定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可是我的案子一直得不到解決。
此案情特別巨大、事實非常清楚、證據充足、法律法規特別明確的情況下,對常某軍糾集三十多人故意毀壞我苗木、土地財物的案件不再查辦,推諉拖延。那么這件事情不予立案調查的背后是否藏著什么?難道我們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就只能默默吃苦嗎?30多名故意破壞他人財物的這群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作案的背后是誰給予支持?
在這里,我誠摯地希望有關人士和相關部門能夠提起重視,給予立案嚴查,給事情一個合理的結果。
——本稿件由當事人提供發布,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平臺及媒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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